第七条教育厅牵头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教育厅牵头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选择和使用国家课程教材,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一般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负责专用地方课程教材和校本课程教材的审批。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和研究队伍建设,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教育部语言教材管理办公室和基础教育办公室是全省中小学教材建设管理的业务主管办公室,具体承担中小学教材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教育部负责管理省职业院校教科书的选择和使用,制定教科书的选择和使用方法。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该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选择和使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负责学校教材的选择和使用。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打造优质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第四十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者实施计划,并报教育部备案。教科书使用的讲义、教学计划、教学参考和数字教科书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选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制、出版校本课程教材,必须向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课程规划计划、教学大纲和编制大纲,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编制的校本课程教材,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教育厅审批。
(十)用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用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管理秩序的情形。(十一)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第三十五条加强校园内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者的管理。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专项教育主要集成当地一般课程教材。原则上,没有其他课程,也没有组织专项教育教材或书籍的编制和选择。确需编写和选择,必须明确资金来源的使用,确保不增加学生的作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经教育部审核后,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我省部分地区使用的专项教育教材和读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第二十七条教材经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按照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定价合理。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条教育部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择的总体管理、领导和监督。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选择的总体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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