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学院稳定支持科研资金提取奖励资金试点
(8)开展稳定支持科研资金提取奖励资金试点。省科学院可以从稳定支持的科研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资金,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指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省科学院独立决定,并在单位内公布。(省科学院负责实施)
(16)改进研究人员因公出国(边境)的管理模式。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资金中列出的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不计入三公资金预算,不计入三公资金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的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部负责实施)
(1)及时清理和修改有关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及时对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梳理和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资金管理使用的主要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确保科研资金分配、管理、服务改革的实施。(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推进以信任和绩效为核心的科研资金管理改革,落实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形成符合科研规律和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资金管理模式。改革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资金分配方式,由项目批准后的三期拨款改为两期拨款。为完成项目任务目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教学科研人员参加科研学术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可凭私人出入境证件、相关批准、邀请函、出入境记录等相关证明报销科研项目资金。
自治区财政部、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尽快制定自治区法。
(十四)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论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论评价操作指南,明确财务、会计、审计的具体要求,如预算调整、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选择一些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良好的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作为试点单位,以科研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为结论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论的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资金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抽查。(负责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
(四)合理确定资金拨付计划。根据合同约定的里程碑时间、交付、评估指标、评估方法等情况,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按年度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对其他省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进行一次性分配或分配。首分尊重项目负责人的意见,有效保障科研活动的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亮点4:对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教学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相关活动,明确可以凭私人出入境证件、相关批准、邀请函等证明材料报销科研项目资金中的出入境差旅费。
第三,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结合自治区直属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和总绩效工资,特别是金融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应优先考虑承担自治区科研任务较多、成果突出的科研人员。
答:科研项目资金分配涉及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领导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环节。《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快资金分配进度。
整合简化科研项目申报、任务书、年度执行报告、科技报告、绩效考核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种报告,减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重复填写。科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实施电子签名和电子签名服务。除保密或特殊要求外,纸质材料报送环节逐步取消,科研业务少跑快办。清理科研业务管理中的各种认证事项,全面实施认证事项通知承诺制度。科研项目申报不再需要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书、执照、文件等认证材料。加强部门间基础数据的连接,促进省、市、县(区)科技业务平台的整合管理,实现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减少科技业务处理中基础信息的反复填写。
(二十二)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重点落实科研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措施的最后一公里,加快部门规定和措施的清理和修改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科技部门领导监督实施。财政部门落实预算管理权下放、余额资金使用管理、科研仪器采购等管理规定,修订完善资金管理措施,优化财务云系统设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资金管理使用的主要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权责要求,加强自律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得到良好的控制和管理。(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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