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监督小组应当受理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招生程序和纪律的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监督小组应当受理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招生程序和纪律的考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报告,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失实和不合理要求进行解释、指导和说服。维护考生和招生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处理市招生办公室和市招生考试监督小组分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在监督过程中,学校招生监督小组应当对不符合政策、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整改。要真正落实“一岗两责”,按照“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学校招生规定要求、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招生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提出调查相关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的处理意见,追究责任。
第三条 SH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管理的最高机构。SH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SH大学研究生招生办(以下简称“研招办”)是学校招生的职能部门,SH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招生监察的职能部门。在招生监督工作中,学校招生监督部门应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参与监督,服务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鉴于近期全国外国人入侵校园伤害师生,为有效预防,根据全国公安机关和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园区安全,维护校园安全,防止校园及周边影响社会稳定,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招生工作计划。
1、学校招生小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贯彻市、区教育局文件精神,严格检查招生要求,坚决规范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注册挂钩的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学校招生监督小组在招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纪律等问题,以及接待中发现的考生和家长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相关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录取后一周内及时总结招生监督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卫生、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督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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