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钢铁大力实施强人才企业战略
(二十五)本措施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展〔2021〕32号)规定执行。本措施适用于本措施实施前留给单位的科研项目余额资金,两年内不再实施收回政策。本措施适用于研究科研项目。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独立选择各种形式聘请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的劳动力成本(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日常运营资金或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减轻研究人员的事务负担。包括独立聘请科研财务助理,完善财务报销管理模式,推进科研资金无纸化报销试点,开展科研项目验收和财务管理试点。
科研助理包括科研助理和科研项目助理。科研助理主要从事学术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科研成果的管理,科研项目助理主要从事项目科研的学术研究。
科研项目资金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扩大预算调整自主权后,购买酱油的钱也可以用来嫉妒;项目余额资金全部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推进省级人才、基础研究等科研项目资金合同制度试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诚信要求的基础上,独立决定项目资金的使用,所有资金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部负责实施)
加强审计监督、会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协调,加强监督合力,认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促进监督检查数据交换共享和结果互认。加强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加强资金动态管理,设置预警提醒,确保资金的合理标准化使用。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禁止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审查、验收和审计,对尽职调查人员免除责任。(负责落实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
本措施自2022年4月24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本措施适用于本措施实施前留给单位的科研项目余额资金,两年内不再实施收回政策。本措施适用于研究项目。
5.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基地取得的科研项目资金和研究成果,按照我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同等对待,可以申请我院的科研奖励。
近年来,鞍山钢铁大力实施强人才企业战略,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为高水平创新青年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创造吸引人才的新局面。工作站实施项目 人才培训模式,坚持以科研项目为中心,以重大科研项目为培训平台,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或承担重大项目研究、关键技术研究,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高水平研究平台、难点研究探索新思路、研究新方法、增长真正技能。
目前,科研项目资金中‘人’的成本可达50%以上,这意味着没有人才‘帽子’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科研人员可以通过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来提高收入。石长辉解释说,根据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简化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编制直接成本预算,大大节省了科研人员编制预算的时间,使用科研资金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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