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招生考生的体检标准
第三十九条 招生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负责全县普通高校、中专、成人高校、中专的招生工作;负责全县高中教育自学考试和初中、高中学术水平考试;规划和指导全县中小学招生。
第6条 学校单独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单一招生规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单一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学校教务办公室负责单一招生的考试组织。
第6条 学院(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单一招生规模的确定、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单一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学校教务处负责单一招生的考试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新生提供了一个“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以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书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学费延期手续,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学生贷款。在单次招生名单公布期间,必须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报告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6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单一招生规模的确定、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单一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学校教务办公室负责单一招生的考试组织。
第二十四条 在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规定组织我校单招考试。教务、招生等部门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共同组织考试工作。教务处牵头组织命题,负责其保密工作;教务处负责根据国家考试要求制定具体的考试计划,根据考生人数合理安排考场,组织有序考试;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和结果宣传,确保考试评价工作公平透明。
第5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单一招生规模的确定、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创新创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单一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学校教务办公室负责单一招生的考试组织。
第四十条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
第三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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